上海中医药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31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79号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一.本校会计档案是学校在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形成的重要资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我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校各独立核算会计部门为“会计档案立卷部门,应该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整理的案卷要达到材料齐全完整,按年代种类,保管期限等组卷,统一编写页号,填写案卷标题和其它封面项目。

三.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类、工资类及其他类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四.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在财会部门保管使用3年。期满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由兼职档案人员统一向校档案室移交。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和30年。

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七.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经鉴定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档案室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八.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中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