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实物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31

     为加强实物档案的管理,使实物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获得的市级或以上的各种荣誉证书、光荣册、奖状、锦旗、奖杯、奖牌等。

(二)上级领导、知名人士、有关单位赠送给本单位的题词、字画、工艺品等。

(三)学校各部门对外交往中获赠的重要纪念品。

(四)学校各部门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纪念品。

(五)机构成立以来使用过的牌、匾。

(六)废止的、具有保管价值的各种印章。

(七)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第二条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  应归档的实物自形成后的次年三月底前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由于特殊原因,应归档的实物确需在有关部门暂时保留的,应先将归档实物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拍照登记,再办理借用手续。  

(二)归档的实物要保持整洁、无破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实物档案损坏、私存或转送他人。

(三)实物档案的交接应填写《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交接双方应在《档案移交(接收)登记表》上签字。

第三条实物档案的编目整理

(一)实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长期两种。

(二)实物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成套实物为一件)。按全宗号、分类方案、归档时间编制档号,并在不影响实物品像的合适位置粘贴标签,填写档号。

(三)实物档案目录设置档号、题名、实物来源、形成日期、实物类别、保管期限、存放地点、备注等项目。

第四条   实物档案的保管

(一)实物档案应专库或专柜保管。

(二)实物档案要恒温恒湿保存,库房和橱柜应保持整洁,定期除尘。要做好防虫、防锈蚀的技术保护并避光保存。

第五条   实物档案的利用

(一)利用实物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二)举办展览等确实需要实物档案原件,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